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546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男,200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女,194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中路北平安山庄济***14号楼3-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X××**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X××**重型自卸货车,保全数额为30万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