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蒲民初字第0063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荷叶坝村5组35号。
被告陕西新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负责人屈建设。
被告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坝中村九组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新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同小虎
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