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6民初822号
 
原告:西安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川,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9元,减半收取1884.5元,由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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