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724执928号
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西乡县太友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太友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4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乡县太友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质量保证金221280元及利息4868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承担律师费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乡县太友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099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乡县太友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4065元,扣除申请执行费409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279966元,对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予以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乡县太友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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