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与西乡县太友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24执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三号楼8层C区。
法定代表人:安新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茹,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乡县太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与西乡县太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13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友公司给付工程款2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太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100元。2018年9月7日,太友公司主动交纳执行款50000元,宏伟公司已领取。2018年10月31日,宏伟公司与太友公司就剩余230000元工程款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一、太友公司将其所有的柳工牌BL285***7、山东临工VLG0953IVEF0601883两辆装载机折价280000元,用于偿还宏伟公司工程款230000元。剩余50000元用于折抵太友公司应退还宏伟公司的部分工程质量保证金。二、太友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将该两辆装载机交付给宏伟公司,交付地点为西乡县茶镇街。三、太友公司将装载机交付给宏伟公司后,(2018)陕0724执724号案件执行完毕,(2017)陕0724民初1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利益宏伟公司全部得到实现。和解协议达成后,太友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申请执行费4100元,太友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724民初1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