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4民初117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0********,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告: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3940R。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计447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