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4民初117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0********,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告: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3940R。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计447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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