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执保77号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全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陕04民初497-1号、(2020)陕04民初497-2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9日对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青岛银行东海西路第一支行账户XXXXXXX********以30698110.87元为限进行了网络冻结,实际冻结可用金额30698110.87元;于2020年12月30日对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XXXXXXXXXXXXX1106、交通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37200XXXXXXXXXXXX48881、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东海路支行XXXXXXXXXXXXXX019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20000XXXXXXXXXXXX56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井冈山路支行63225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高新区支行XXXXXXXXXXXXXXX8517、北京银行燕京支行营业部200XXXXXXXXXXXX2022558、中信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XX3945共计8个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措施;于2021年1月6日向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咸阳丽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解除冻结。本案申请保全财产已保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执保77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1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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