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异26号 异议人(案外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西街36号314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浩岳财富中心7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信集团)与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请求法院撤销(2022)鲁0114执2781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安融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章丘区××路××号楼××号楼××共计19套房产的执行。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执保1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于2018年6月7日依法查封安融公司名下183套房产,其中包括涉案19套房产。异议人是涉案房产的首先查封人,根据法律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处置涉案财产;章丘区法院作为涉案房产的轮候查封法院,处置涉案房产无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铁信集团与安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19)***字第1745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安融公司支付铁信集团工程款24854965.03元及违约金、铁信集团对****四号楼和六号楼在安融公司所欠付24854965.0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决书生效后,铁信集团申请执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鲁01执8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济南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1745号仲裁裁决书由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安融公司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了安融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章丘区××路××号楼××号楼××共计19套房产。本院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鲁0114执278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涉案房产。 异议人等与安融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粤01执保143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安融公司名下多套房产,其中包括涉案19套房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并告知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铁信集团虽然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涉案财产时,该财产已经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异议人申请执行的案件首先查封,本院未向首先查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便拍卖涉案房产,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应予撤销并停止拍卖执行措施,异议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2)鲁0114执2781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安融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章丘区××路××号楼××号楼××共计19套房产的拍卖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袁 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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