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汶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浩岳财富中心717(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淄博汶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东升社区淄城东路106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千,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珅,淄博张店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汶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7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金额22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淄博汶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款项12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被上诉人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0816030********); 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本诉及反诉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再无争议; 三、上诉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若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双方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四、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均由被上诉人淄博汶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均由上诉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