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7629号
原告:济南金泰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邢攸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浩岳财富中心7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金泰丝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金泰丝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泰丝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泰丝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申请费680元,由原告济南金泰丝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