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92号
申请人:德州展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一区15号楼2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CL39A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浩岳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展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612151204602023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德州展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