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2民初456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浩岳财富中心7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淼,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钢城新苑旅店517。
法定代表人:荆树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信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铁信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淼到庭参加诉讼。因济南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建筑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信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淼及被告凯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22年3月14日起,***在铁信建设公司处从事木工工作。2022年3月26日上午7点30分,***工作时被锯子锯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现铁信建设公司拒不承认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不为***申请工伤,严重损害***权益。因此在2022年8月25日,***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与铁信建设公司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2022年11月10日,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2〕第1323号仲裁决定书,裁决认定***与铁信建设公司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铁信建设公司辩称,铁信建设公司系涉案项目总包方,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且铁信建设公司劳务分包给了凯达建筑公司,具体劳务用工由凯达建筑公司处理,与***不存在劳动关系。
凯达建筑公司辩称,***与凯达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凯达建筑公司没有给***缴纳社保,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凯达建筑公司已经将涉案项目中木工分项劳务交由***来提供,***系***雇佣人员,与凯达建筑公司无关联。
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2021年10月之前,铁信建设公司(总包方甲方)与凯达建筑公司(劳务方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济南新东站安置一区城中村改造保障房项目1#楼,1#车库及其他;劳务承包方式:包主体(含二次结构)结构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人工费;包施工工期。除甲方供机械、材料、设施以外的全部施工机械、材料、(包括周转设施、周转材料、辅助材料等)。乙方以劳务扩大分包的形式承担该工程,自行组织劳务队伍和劳务用工,负责劳务队伍的管理和调配,独立承担施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由铁信建设公司加盖公章,凯达建筑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负责人***签名。2021年10月15日,***(甲方)与***(乙方)签订木工分项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济南新东站片区安置房一区城中村保证项目,工作内容:模板架设及木工分项工程相关的所有工序。
2.2022年3月初,***经***介绍进入济南新东站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口头约定报酬350元/天,按工作量结算。2022年3月26日上午7时左右,***在工作时被机器锯伤,***受伤后被送往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主要诊断为:单指完全离断。***共计住院两次,第一次住院17天,第二次住院18天,医疗费由***垫付。***受伤后未再到工地干活。
3.2022年6月20日,***作为申请人,以铁信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2〕第13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与铁信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提交3份证人证言、工人退场确认书、证明、2**示牌照片、银行流水,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此焦点问题铁信建设公司提交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已将涉案项目分包给凯达建筑公司,***与铁信建设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凯达建筑公司提交木工分项劳务承包合同,证明凯达建筑公司已将涉案劳务分包给***,证明***系***个人雇佣的人员,与凯达建筑公司没有关联。诉讼中,凯达建筑公司申请***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承认***系其雇佣的人员,且***没有资质承包涉案劳务项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铁信建设公司与凯达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凯达建筑公司承包济南新东站安置一区城中村改造保障房项目1#楼,1#车库及其他的劳务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分包;***作为凯达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与***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木工分项劳务承包合同,又将涉案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该分包形式系凯达建筑公司将涉案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属于违法分包。***系在涉案项目工作,由***负责管理并为***结算工资,故***系***个人雇佣的劳务人员,与铁信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主张其与铁信建设公司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铁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