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冠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武汉冠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5民初261号
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全通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33911W。
法定代表人:刘文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冠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953227349。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冠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宜昌全通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宁晓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柴衷路
书 记 员 刘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