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81民初30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陕0881执保129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1300元,冻结期限一年。后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713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