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81民初167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案件申请费7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