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4执56号-1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80271978546XA。
被执行人:扶风县水利局,组织机构代码11610324016008859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风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4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扶风县水利局人民币3129212.93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责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少宁
审判员 卢林祥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豆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