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扶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24执56号-1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80271978546XA。

被执行人:扶风县水利局,组织机构代码11610324016008859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风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4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扶风县水利局人民币3129212.93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责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少宁

审判员  卢林祥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豆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