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扶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24执56号

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扶风县水利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扶风县水利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24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扶风县水利局逾期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083632.9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5580元。本院依法受理,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扶风县水利局主动交纳案款2114228.04元,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账户资金733700元(含执行费337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放弃剩余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2814228.04元领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4执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2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