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26执66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载润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席楠,系该公司经理。
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载润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6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等。3.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4.本院干警于线下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5.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西安载润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西安载润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通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无企房产登记信息等;本院干警于线下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安载润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人谈话并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华荣
审判员 李少卿
审判员 程剑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