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载润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26执665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载润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席楠,系该公司经理。
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载润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6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载润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财产,现因执行需要,需对被执行人西安载润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88175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西安载润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财产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88175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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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华荣
审判员  李少卿
审判员  程剑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扬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