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66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永健,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亿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08989031X3。
法定代表人:粟勇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革明,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唐亚玲,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1978546XA。
法定代表人:刘振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邓伟,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安亿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中军
人民陪审员 阳志辉
人民陪审员 柳小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