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恢832号
**、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质保共计205833.4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1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延安农村商业银行向阳沟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领取该案件款,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3650元申请执行人已缴纳。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