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沟公司与延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112号
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570687289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商业大街聚贤庄对面
委托代理人:张涵,系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11520363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尚品尊邱小区3号楼3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以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拖欠原告商品混凝土款165467.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4元,由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永  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记员张怡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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