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1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民终14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6428.43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2年3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3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
4、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2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2年3月21日,因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2年3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1执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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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房国平
审判员  张亚媚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