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31民初8号
原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学忠,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涵,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文珠,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晶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法  瑞
书  记  员   张天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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