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758号
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鞠雅莉,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学忠,执行董事。
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作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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