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1760号
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全效,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学忠。
被告:周至县引汉济渭(黑河治理)办公室。住所: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韦晓刚,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王英,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仓民、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周至县引汉济渭(黑河治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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