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5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97。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所开账户XXXXXXXXXXXXXXX8820内的款项1785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所开账户XXXXXXXXXXXXXXX8820内的款项1785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