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渭河临潼段堤防防护林工程一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5民初3288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农民。
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渭河临潼段堤防防护林工程一标项目部。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渭河临潼段堤防防护林工程一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月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二原告诉称,2016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苗木购销协议,约定: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前向被告工地供应苗木一万棵,最后以实际供货量结算。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供应欧美杨5000棵,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货单,收货单载明每棵苗木单株28元,并承诺很快清偿该款项。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推再推,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苗木款1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及具体地址,又拒绝交纳公告费,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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