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8)0625民初2324

原告:***,男,196963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学忠,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8125日立案。原告***201812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成平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秦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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