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5民初2324号
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学忠,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成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秦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