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杨民初字第00501-1号
原告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城XX路XX号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
住所地:杨陵区XX路XX段。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羁押,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徐萌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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