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3执8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2937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富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66319882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富森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住所地:杨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6978814G。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被查封,暂不能处置,亦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目前的执行现状,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03执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