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402执恢61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10057.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876元,鉴定费12511元,本案执行费1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02执恢6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