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4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加伟,男,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照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生效的(2015)陕证经字第0071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陕证执字第15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至2017年4月11日的利息1244800元并2017年4月12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值日的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4848元。但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现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有在建项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和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艳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