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03民初4016号
原告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瑞资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本案原告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宝瑞资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结合原、被告双方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记载及被告公司签约代表石某某到庭关于原告已实际履行合同并通过消防验收的陈述,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双方约定足额支付相应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系资金占用发生的必然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利息损失支付期间本院依法确定为自2014年1月1日至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西安翠庭大厦四层、五层消防改造图纸及本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内火灾自动报警、消火栓、自喷系统的设备材料供应、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工厂地点:XX路XX号,合同价款按合同承包范围一次性包干,合同价为:438000元;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价95%工程款,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将余款一次性向乙方付清。甲方代表:石某某……”,该合同同时加盖原、被告双方公章。
审理中,原告申请证人石某某出庭作证,主张石某某代表被告与其公司签订上述合同,2013年12月其公司通过消防验收,剩余工程款88000元未付。原告提交微信截图,主张2017年至2018年间,其一直向被告追要工程款,但被告虽承认欠付工程款事实,但却一直推诿不予支付。原告自述2013年12月其施工工程已通过消防验收,并取得了消防验收合格单,但因消防验收合格单在被告处,其并未持有。原告自述其收到了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剩余88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微信截图、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陕西宝瑞资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西安伊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690元,由被告陕西宝瑞资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宝瑞资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聪
书 记 员 李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