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822执恢87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府谷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41903元及利息,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原执行的法律依据已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陕0822执异52号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22执恢8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