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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35号博阳园小区1号楼4**17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72号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努尔祖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铭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