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069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计6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车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