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532号
原告:湖北中创诚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中创诚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中创诚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创诚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计1539元,由原告湖北中创诚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丹彤
打印:***校对:***2022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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