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泰浩建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盛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493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鸿泰浩建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益,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盛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鸿泰浩建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盛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鸿泰浩建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陕西盛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盛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鸿泰浩建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盛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鸿泰浩建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盛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719元,减半收取计3859.5元,由陕西鸿泰浩建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1314元,减半收取计657元,由陕西盛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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