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928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X2294。
法定代表人:雷宝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涛,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229681454728U。
法定代表人:向延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8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陕西清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67套爬架,并支付陕西清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爬架租赁费1678957.00元以及自2016年8月1日起至租赁费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用,案件受理费16910.61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劵等财产信息,并将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通过调查,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已向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扣留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0000.00元,因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工程款之诉,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陕西清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67套爬架,申请执行人陕西清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协商重新租赁。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清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约谈,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陕西清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67套爬架,申请执行人陕西清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菡宇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协商重新租赁。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清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约谈,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928执6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家军
审判员  梁 波
审判员  刘恒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世都
2018092865279201709281662201807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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