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民初2939号
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56号皇家公馆2幢11408室。
法定代表人:雷宝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鹏,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端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由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