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2民初295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

被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宝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原告**与被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20减半收取210元,全部予以退还。

审判员  夏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