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2民初295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
被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宝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原告**与被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20减半收取210元,全部予以退还。
审判员 夏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