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338号
申请人四川蓉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500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0)陕0104执保60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西安雁塔西路支行银行账号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23861.39元,冻结期限均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我院于2021年3月25日解除了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500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