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33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蓉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37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P0CNXC。
法定代表人:罗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雁塔区东仪路中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06446Q。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蓉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04民初500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38491元的财产采取继续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依法查询结果,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西安太白小区支行银行账号,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564244.0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于2021年3月29日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银行账号,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87821.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337号保全案件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500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