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蓉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5001号之三
申请人:四川蓉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P0CNXC。
法定代表人:罗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06446Q。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蓉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蓉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14347元的等值财产,并由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赔偿责任保证。2020年6月16日,本院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西安太白小区支行银行账号:102410169515,账户余额为1564244.07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2020年4月3日,本院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6453,账户余额为15503.57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现冻结期限将至,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继续对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38491元的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38491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弘
审判员        孙龙君
审    判    员        陈丽娜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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