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65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振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振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11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90元,案件受理费166元及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29日届满,如需申请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结。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陕西方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振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振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华
执 行 员 王 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