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750号
原告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南路凯信实际10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名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