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7296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5232217。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75145013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8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雷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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