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81民初768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原告:*党开,男,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出生年月不详。
被告: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