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81民初7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党开,男,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申请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乐。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党开与被申请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2022)陕0881执保291号案件中将被申请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党开与被申请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党开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应当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訾燕